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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乐亭邓某、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12-6 15:54:29 8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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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乐亭 发表于 2019-12-6 15:54:29 |阅读模式

法治乐亭 楼主

2019-12-6 15: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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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相聚,难免会小酌几杯。虽然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还是有极少数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权威。近日,乐亭县发生的二起醉酒驾驶案件,已被乐亭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了公诉。

01

案件1:2017年1月4日14时许,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邓某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滨河路老物资局路口北时,被该大队民警查处,经询问,邓某称自己没有驾驶证并且中午喝了些白酒,经检测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02

案件2:2017年12月25日20时40分左右,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青乐线297KM+3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22.4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邓某、宋某某还分别涉嫌危险驾驶罪,乐亭县检察院已经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二人此时对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懊悔不已,但是世间没有“后悔药”,任何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和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关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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