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亭法院汤家河法庭在调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作出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原告刘某香与被告刘某昌、刘某菊、刘某芬等五被告系刘某发与赵某贤婚生子女。刘某发与赵某贤均于2004年因病去世。刘某发、赵某贤生前在建有平房两间及院落。原被告就刘某发、赵某贤生前遗留的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刘某发、赵某贤遗留房产。 汤家河法庭受理该案后,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诉求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在法庭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均同意涉案房产由原告继承,原告依法给付各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但因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刘某菊居住,且刘某菊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被告刘某菊今后的居住问题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最终根据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的规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由刘某菊享有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的权利,原告协助刘某菊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双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得到妥善解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的需要。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不仅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也为法院调解类似继承纠纷提供了新的调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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