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时间增多 加班工资增加 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调整 调休更加合理 ...... 放假新规出台 给劳动用工带来哪些新变化? 一起来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定以来,国务院先后于1999年、2007年、2013年进行修订。我国现行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具体为: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决定》将除夕与5月2日确定为法定节假日,从而将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在法定节假日内,劳动者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决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与5月2日上班的,也需按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此举,无疑将增加在上述日期工作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在现行节假日体制设计下,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月综合计算工作日为20.83天,即167小时;年工作日为250天,即2000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在相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超过上述工时标准的,应当按照15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应为300%)。 《决定》施行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将调整为(365-104-13)÷12=20.67天,即165小时; 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调整为248天,即1984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月计薪天数仍为21.75天,因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标准仍然保持不变,即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8。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在实践中,为保障居民探亲、旅游休闲等需求,在法定节假日经常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果就容易出现劳动者在节假日前后连续工作7天的情况。 《决定》第七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这一规定在肯定调休原则的前提下,对调休的合理性做了明确要求,与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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