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韩某某(女),为达到个人诉求目的,2024年8月7日,以对其子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为由,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2024年8月21日,韩某某继续以同一事由到河北省公安交管局门口,采用下跪、静坐等形式信访;2024年10月29日,韩某某再次以同一事由到河北省公安厅门口,采用下跪形式信访,韩某某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拒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以访施压,严重扰乱单位秩序。2024年10月30日,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韩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男),为达到个人诉求目的,以不服2023年区公安局对其上访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为由,拒不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诉求,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于2024年2月26日、10月12日到公安部走访,2024年10月25日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以访施压,扰乱单位秩序。202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孙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但少数信访人仍抱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在此提示广大信访群众,以破坏公共秩序、妨碍单位生产秩序的手段来维权,即使是合法正当的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许可,凡是为达到个人目的,意图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践踏法律尊严,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信访行为,必将坚决依法处置到位。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必须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逐级、有序、文明、理性表达正当诉求,切实维护信访秩序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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