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
1、本通知核定的学费、住宿费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可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本通知下发前学校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原在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新生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学校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3.各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后,不得另行收取课后延时服务费。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执行。
4.各学校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各级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按规定公示、违反规定擅自涨价、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
6.各学校要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每年3月31日前,学校要如实填报《年度民办学校收费情况报告表》《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见唐发改价格〔2024〕5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收费审批权限报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 号)执行。
执行时间
2024 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