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驻马店的一幕令人深感无奈。刘先生,在当地承包土地种植花生等农作物的农户,请来收割机收割自家花生地。然而,附近一群大妈闻讯而来,不顾危险,一拥而上在收割机旁捡花生。刘先生驱赶无果后,为避免出事承担不起责任,竟给大妈们下跪请求。
秋天是丰收的季节,本应欢庆的时刻却因这群大妈的行为变得紧张而压抑。收割机师傅将收割机运到指定位置并开启收割后,附近的大妈们不顾刘先生的善意提醒,依然在轰鸣声中一拥而上,蹲在地上去捡花生。与此同时,收割机在农田里忙碌地工作、来回穿梭,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面对大妈们的固执,刘先生上前制止并多次劝说,然而却无济于事。最终,刘先生无奈选择下跪,但大妈们仍不为所动。这一幕引发网友热议,有人建议直接报警,也有人无奈地回顾了前不久河南周口发生的悲剧,提醒大家不要为了一时的贪念而冒险。 更有网友感慨刘先生的无奈,称男人膝下有黄金,不到万不得已谁又会愿意下跪呢?希望所有人都能珍爱生命,远离危险! 律师: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虽然刘先生同意大妈们可以捡地上没收割干净的花生,且明确表示自己没意见。但刘先生的同意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只能在收割机停止工作后捡。 具体而言,收割机没收割干净的花生,从法律上讲,仍然是属于刘先生的公私财产,其有权作出处分。因此,在其不知情时秘密据为己有的,是盗窃。 但是,在刘先生明确表示收割机工作时,大妈不能捡花生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将其据为己有的,那么往轻的说,就是属于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其次,收割机是刘先生雇佣来的,即刘先生与收割机师傅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也就是说,收割机是被雇佣来收割花生的,那么雇主刘先生与其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即刘先生确实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并非无限的。 最后,大妈都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责任人,其应当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刘先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其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刘先生已经好言相劝多次,并明确告知大妈其行为的危害性了。因此,大妈们仍然要执意为之,那就属于故意的了。与刘先生一方无关,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许多网友表示,对于这种行为绝对不能惯着,发现即报警,不要犹豫!这样做不仅是为自己考虑,也是对这些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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