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亭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直有关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乐亭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亭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亭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乐亭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评或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县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七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设在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质评办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报县质评委审定发布;建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争创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乐亭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五)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生产产品的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 (六)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七)依法纳税,近3年纳税信用级别均在A、B、M级范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已经获得往届县级及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县质评办公开发布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自评申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组织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质评办组织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县质评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建议名单,呈报县质评委主任审批。 县质评办将审批后的申报组织名单及主要业绩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县质评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提名。县质评办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议。 第十七条 县质评委审议。县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表彰。县质评办将授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评办提请县质评委取消其授奖建议名单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人民币6万元。 第二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及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奖牌,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县质评办。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 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 家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