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已经结束,暑假也即将来临。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广大家长:骑行电动自行车需年满16周岁!先来看案例。
6月9日,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蔬菜市场西门南侧路段左转弯进入辅路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受伤。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未年满16周岁。
5月3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枣园村路口南侧,陈某(10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纪某(9岁)、孟某(11岁)沿乡间公路行驶至事故地点附近时逆行过程中,与对向一辆小型汽车右前侧相撞。陈某及电动自行车上两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
4月26日,寇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王某在霸州市某小区内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寇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查,寇某、刘某均未年满16周岁。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广大家长一定要牢记:不要让未达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此外,在达到法定年龄时,还要教育孩子在骑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走非机动车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家长也要做好孩子的榜样,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守法的交通参与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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