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继续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外环路以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双代”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疗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集贸市场; (二)车站、码头、繁华街道等交通枢纽、主干道,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四)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规定的行为。应急、城管、市场监督、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存放、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4612277(县应急管理局)。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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