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乐亭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乐亭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政府增信机制下金融服务“三农”新模式,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效缓解农民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问题,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冀财金〔2016〕43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发〔2018〕4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17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设立乐亭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县政府用于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鼓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主要担保形式,组合搭配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清偿应承担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逾期至代偿缓冲期届满仍未偿还部分,含复利、罚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下同)。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主担保,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通过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电商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规模,有效缓解涉农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含地上附着物)、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林权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未禁止抵押的农村产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风险补偿基金初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由县财政安排筹措。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成立县农村产权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基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和监督; 2.审核、批准风险补偿基金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案; 3.审计、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县监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社主任兼任。 第九条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管理机构,接受县监管会监管,主要负责: 1.执行县监管会批准的业务合作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监管会上报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台账; 4.提请监管会审议坏账核销方案; 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6.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7.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风险补偿基金合规、高效运行; 8.完成县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业务合作 第十条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谈判,择优确定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并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合作方案,报县监管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合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补偿基金出资额度、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合作区域范围、代偿追偿机制等。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部门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清偿应承担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逾期至代偿缓冲期届满仍未偿还部分),接受县监管会监督。 第十三条业务合作原则。合作双方坚持“双方推荐、自主评审、择优支持、商业运作、风险共担、专业管理”的原则开展业务。目标客户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核通过后准入,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及相应信贷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业务范围。以全县农业、农村工作要点为指导,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为重点,但不限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范围。1.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2.规模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拥有特色资源和品牌科技优势的小微企业;5.县内“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收购加工经销企业;6.规模化、网络化农村电商物流企业;7.田园综合体示范项目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发起人实力强、有实质经营行为、财务管理规范、与大中型龙头企业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市级以上示范社。关于农户,优先支持在当地从事规模经营、现金流稳定、抗风险能力强的种养大户。关于农村电商,重点支持在全县建有覆盖面较广的农村及社区电商和物流配送线上线下网络体系,经销县内农产品比率较高、销售额较大、合法经营、现金流稳定的电商企业。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仅用于满足借款主体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退出管理。在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或终止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 1.业务合作过程中,因合作金融机构行为发生影响风险补偿基金正常运行的风险事件的; 2.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违约行为或与借款人串通,损害基金合法权益的; 3.因上级政策变化或要求,需要变更或终止该类业务的; 4.其他损害风险补偿基金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县监管会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助农惠农”的原则,加强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补偿基金政策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或成绩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乐亭县供销合作社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乐亭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办函〔201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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