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福山公安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个别外卖配送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核酸检测。事关疫情防控工作,福山公安立即组织民警开展核查。具体情况如下:①张某涛,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②迟某仁,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③于某,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④衣某明,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⑤朱某强,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⑥孙某喜,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⑦石某,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⑧吴某,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 注意,可能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同时也是为防疫出力。 来源:大众网烟台、福山公安、青春湖北、大成武昌、湖北天天科普、河北共青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