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倡议书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 大家好! 交通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交通便利,同时一些交通陋习的存在,也影响着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我县因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占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总数的30%。当骑乘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人死亡的几率是最高的,就是因为头部是人体最脆弱的地方,受到撞击后,极易造成颅内血肿、颅脑损伤等特别严重的后果。而戴头盔,是最简单又有效的保护措施,可以大大减轻交通事故对头部造成损害,也就能够让生命得到一丝保障。交通事故就在一瞬间,生命也只有一次,驾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佩戴安全头盔,是保障出行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小交通事故的危害,争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乐亭交警提出以下倡议: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提醒骑乘电动自行车上班的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以确保骑乘安全。 二、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主动作为,在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并主动提醒家人、朋友、学生及学生家长佩戴安全头盔,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要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还要做到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内穿行、不闯红灯,做文明交通的引领者。 在开展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活动中,交警大队将在主要路口对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并将通过现场扫码网络答题的方式对不佩戴安全头盔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且答题要保证在80分以上方可离开。《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幸福,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骑乘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养成良好的安全出行习惯,倡导文明出行风尚,让我们携手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