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教育这十年”“1+1”系列发布采访活动的第12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效。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明确取消五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逐步取消95类地方性加分项目。
▲发布会现场
截至目前,教育部已陆续出台了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强和改进综合素质评价、规范高考加分、实施强基计划、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改革艺术体育考试招生等一系列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配套政策,分五批指导29个省(区、市)启动了高考综合改革。 前三批14个省份(第一批为上海、浙江;第二批为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第三批为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的新高考已平稳落地。第四批7省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甘肃)的新高考将于2024年落地,第五批8省区(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的新高考将于2025年落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王辉介绍,教育部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加强教考衔接,提高命题质量,注重夯实基础,着重考察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关键能力。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目前已达到27个。
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2019年,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促进公平、规范管理、科学精准”的原则,先后开展了两轮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明确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指导各地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进一步降低加分分值。目前,已取消5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逐步取消95类地方性加分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加分更加精准。通过清理规范高考加分,实现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目标。
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秋季学期,全国各省(区、市)已全面实施新课程新教材,进入高考综合改革的29个省份均实现了新课程、新教材、新高考“三新同步”。
十年来,高考改革体现了三个转变,一是由考试评价工具到全面育人载体的转变,二是由“解题”到“解决问题”的转变,三是由“以纲定考”到“考教衔接”的转变。
高考不断强化考试的育人功能,紧扣时代脉搏,培养时代新人。彰显五育并举,引导全面发展。高考命题探索“价值引领、素养导向、能力为重、知识为基”的综合考查模式,不断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 高考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导向作用,与高中教育教学同向同行、同频共振,逐步形成“招-考-教-学”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的一体化育人格局,引导教学回归课标、回归课堂主渠道。
近期,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部分学校打着“自愿”的幌子,通过设立“智慧班”“未来班”等方式巧立名目要求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及学习软件,有的学校甚至为相关企业“搭台唱戏”推介学习软件,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影响教育公平,社会影响恶劣。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对山西、内蒙古、浙江、河南、广东、云南等地以教育信息化为名乱收费事项实行专项督办,要求有关省份逐一核查乱收费事项,逐项整改到位;要求进一步查处乱收费背后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对有关单位、学校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公开通报;要求举一反三,迅速开展排查,维护教育公平。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要求,其他各省要吸取教训,加强数字化教育资源进校园审核监管;要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平板电脑或教育APP,学校不得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家委会或直接支付企业等方式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要对教育乱收费现象“零容忍”,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收取这些费用!(上下滑动查看) 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中小学校) 1.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2.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尤其是不得借疫情防控、防灾救灾等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周末等节假日赶学习进度开展有偿补课。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4.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有偿的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5.严禁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营养膳食补助,严禁强制学生交纳伙食费,严禁出现学校伙食价高量少质差问题,严禁违规上涨伙食费标准。7.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8.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9.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校园安全保卫、校讯通(家校通)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10.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饮用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收费的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11.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择校费、早晚自习费、电教费、印刷费、小班费、讲义资料费、试卷费、补考费、计算机上机费、电子阅览费、国防教育费、勤工俭学费、书法培训费、答题卡费、存车费、毕业证书费、各种证卡费等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捐资助教款。12.禁止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13.不得在学生转学籍时,收取学位费、借读费等费用。14.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15.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16.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17.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19.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20.各类专题教育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一律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可以免费发放学生使用,或者由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21.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未列入省颁教学用书目录、省颁教辅推荐目录的其他教辅材料或学习材料等,不得以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22.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1.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2.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尤其是不得借疫情防控、防灾救灾等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周末等节假日赶学习进度开展有偿补课。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4.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有偿的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5.严禁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营养膳食补助,严禁强制学生交纳伙食费,严禁出现学校伙食价高量少质差问题,严禁违规上涨伙食费标准。7.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8.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9.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10.不得收取书本费、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费、被褥费、备品费、园服费、体智能费等。11.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12.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13.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来源:教育部、微言教育、河北省教育厅、路北区教育局、长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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