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支付、刷脸考勤、刷脸解锁……眼下,“刷脸”已成为一种时尚。但在享受便捷的时候,你是否意识到,可能有商家把你的人脸信息“偷”走了。
今年8月,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衡水市区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在其负责销售的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果然,在营销部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7万余张。
执法人员立刻固定证据,并对相关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了解到,为促进销售,该公司开展了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2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案场访客的来源。
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使用人证一体机或微信人证核验小程序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自2020年12月起,售楼处开始在人脸抓拍摄像头下方悬挂“为保证您的权益不受侵害,本售楼处已安装视频采集设备,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温馨提示告示牌。但都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
执法人员也随机抽取了部分购房者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
该公司在其售楼处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采集人脸信息的过程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若发现可疑摄像头“偷”取个人人脸信息等情况,可直接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