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并将于11月9日开始施行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规范了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主体、设置要求,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城乡道路等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管理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针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时市场、早夜市占道经营影响消防车通行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规范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种植树木或者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灯杆、装饰物等,不得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 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当是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消防车通行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者挪移。
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永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能立即打开;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车通道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保证畅通。同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安全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设置警示牌。
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可以采取安装摄像设备、加装消防车通道占用检测报警器等措施,做好消防车通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消防车通道相关违法行为;对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消防车通道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消防车通道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车通道施工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车通道施工质量的;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通道的。 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时市场、早夜市等市场外溢,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的行为,进行管理; 对擅自在消防车通道上加装地锁、围栏、私搭乱建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对户外广告牌、灯箱、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设置,严格管理,避免影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或者举高操作。 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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