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6时左右丰南区西葛镇安某某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现场有焚烧痕迹,被罚款500元。
9月15日,玉田县收到市大气办交办张胖庄点位存在露天焚烧现象,经现场核实火点位于林西镇张胖庄村,系玉米秸秆被引燃所致,根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及相关问责办法,相关执法部门对点火人排某某罚款2000元,对林西镇张胖庄村网格化责任人金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处分,扣罚绩效工资2000元,给予包村干部李某某通报批评处分。
9月17日,玉田县收到市大气办交办台张庄点位存在露天焚烧现象,经现场核实火点位于鸦鸿桥镇石家铺村,玉田镇前街村,系坑旁杂草及玉米秸秆被引燃所致,根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及相关问责办法,相关执法部门对点火人刘某某、谢某某罚款2000元,对鸦鸿桥镇石家铺村,玉田镇前街村网格化责任人卢某某、曹某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分别扣罚绩效工资2000元,给予包村干部吴某某、程某某通报批评处分。
露天焚烧垃圾、杂草及农作物秸杆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广大朋友们请积极行动起来 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