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再加上延长的15天,河北人可以享受18天的婚假。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总计158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总计188天,并给予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最高支付23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统筹区内按照生育津贴待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时已正常缴费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3个月内补缴视为连续缴费)。
1、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1、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1)我省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后医保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人的生育信息规范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医保结算次月5日前系统自动生成津贴申报信息。(2)申报人(本人或者他人)在微信搜索“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并完成注册登录,在小程序首页“业务办理”栏内点击“生育津贴申报”模块,按照每一步操作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正、反面)及出院记录,完成提交申报。
(3)参保单位通过“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为参保人员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正、反面)及出院记录,完成提交申报。
申报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漏支、少支。
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本单位缴费月数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以本年度首次申领生育津贴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