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全面加强劣质散煤市场管控,精准有效打击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用劣质散煤治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全县范围内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举报人可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11室、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派出所、乡镇(街道)直接举报。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或0315-4625690进行电话举报。 三、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被举报对象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车辆、主体信息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等,登记真实联系方式不愿意具名的举报人,举报线索要素详实,视同实名举报。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 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在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程度等的基础上,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0元。 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根据举报的线索无法确定违法违规主体或者经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举报时间在案件查办后的。 (三)民用散煤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自身的。 (四)经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五、奖金申领 举报线索经认定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经登记汇总后,向县政府申报年度奖励金。举报人接到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县局商品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股(411室,联系电话0315-4623365)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奖励金发放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七、本办法由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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