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小小电动车行(经营者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4年6月5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消防、城管、住建等单位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坐落于路南区复兴路213号的唐山市路南小小电动车行经营场所内的3辆产品型号为TDT1412Z的雅迪电动车和4辆产品型号为TDT1331Z的雅迪电动车,现场状态与产品合格证中的车辆图片不一致,电动自行车存在车身座椅加长、加装座椅靠背支架的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5月底在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4辆产品型号为TDT1331Z的雅迪电动车、3辆产品型号为TDT1412Z的雅迪电动车。产品型号为TDT1331Z的雅迪电动车的进货价为2200元,销售价为2699元;产品型号为TDT1412Z的雅迪电动车的进货价为2500元,销售价为2999元。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对7辆电动车进行了改装,加长了车身座椅并加装了座椅靠背支架。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改装的7辆电动车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与产品合格证中的车辆照片不符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及自然人的身份。
4、产品型号为TDT1412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为TDT1331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证明两款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状态。
5、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7月12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擅自加长车身座椅、加装座椅靠背支架,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的规定,属于改装电动车部件,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且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