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覆盖所有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其中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01生育医疗费用
对参保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最高支付23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一)统筹区内按照生育津贴待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时已正常缴费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3个月内补缴视为连续缴费)。
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5.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1)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天数。
(三)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本单位缴费月数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以本年度首次申领生育津贴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四)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03生育待遇的享受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未就业配偶,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1.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2.治疗不孕症的;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5.胚胎移植的;
6.护理、治疗婴儿的;
7.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
8.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异地备案后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
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五)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