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原告一方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也不是所有的合同履行地都在原告住所地,当事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