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市民罗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于2018年底竣工,交房时开发商就在小区西北角围墙外配建了一处露天公共篮球场。后来根据政府的改造工程安排,施工单位对该篮球场进行翻修改造,并于2022年1月改造完工。篮球场自建成后就受到附近居民的欢迎,前来打球的人络绎不绝。 罗某认为修建的露天公共篮球场严重干扰其日常起居,遂进行多次投诉。相关部门均进行回复并提出督促小区物业及暂管的施工单位调整照明灯光时间,并缩短篮球场开放活动时间为9时至12时、14时至21时的解决方案。但罗某对该解决方案不认可,遂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案涉篮球场及相关设施。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要求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妨害实际存在且妨害达到了一定程度。罗某认为涉案篮球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生活已达到无法忍受的地步。而对于案涉篮球场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噪音,罗某本身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在罗某一再反映噪音问题后,相关主管部门也通过规范时段管理的方式对案涉篮球场的使用予以了限制,已尽量避免了休息时段对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的打扰,且修建案涉篮球场的行为与罗某主张的噪音妨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 师 提 醒 具有公益属性篮球场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健身运动的合理需求,以及改善周边群众的生活质量。篮球场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产生声音,但该声源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噪音,只要是在合理时段,由合理使用产生,其他公民个体应适度容忍。本案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篮球场噪音问题后,主管部门已经通过规范管理、限制使用予以处置,避免了打球声对邻近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干扰,但原告仍然认为篮球场对其构成噪音污染侵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实属苛刻,其个体的特殊需求不能排斥和对抗公共利益需要。民主、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相关准则,社会群众应准确把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边界,遵循民事活动的合理原则和容忍义务,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