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赵青律师的分析是:根据以前《婚姻法》规定,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就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案例认为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而判决婚姻无效。
但是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难以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而《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在上述案件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法》规定,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这类疾病也在不断减少。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规定‘禁止结婚’,就有一部分人因有重大疾病彻底丧失了结婚的权利。《民法典》出台后,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项的规定,体现了对病人的尊重,体现了对当事人结婚自主权的尊重。
律师提醒:撤销婚姻不等于离婚,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被撤销的婚姻从法律上来说视为没有结过婚,这和离婚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