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唐山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 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体高标准的通告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1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7月30日公布施行。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其他残疾人士饲养的服务犬除外)。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保障《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际、国内城市禁养犬品种等情况,确定了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体高标准,现公布如下:藏獒犬、狼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阿根廷杜高犬、美国斯塔福梗犬、德国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苏俄猎狼犬、比特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俄罗斯高加索犬、巴西非勒犬、比利时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大丹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杜宾犬、大白熊犬、牛头梗犬、灵缇犬、中国细犬。大型犬的体高以肩高为准,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禁止居民饲养体高超过71厘米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厘米以上的非纯种犬只。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体高标准,如有调整则重新向社会公布。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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