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南(稻)行罚决字〔2024〕061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6日上午10点左右,在唐山市路南区xxxxx村刘xx家南门口大门内西侧,刘xx用手摸智力残疾人刘xx的胸部,被刘xx的母亲李xx发现,刘xx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对智力障碍残疾人刘xx实施猥亵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刘xx的本人陈述与辩解,李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港公(西)行罚决字〔2024〕0226号
违法行为人商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村xxxxx号,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商xx于2024年9月1日9时许、9月10日10时许先后两次在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一楼东侧女厕所内以蹲伏的方式偷窥了王xx和吴x上厕所,侵犯了王xx和吴x的隐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商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商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乐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滦南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滦南(西)行罚决字〔2024〕051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31日19时50分许,违法嫌疑人张xx在滦南县南大街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用手机偷录受害人孙xx(女)上厕所时的视频 。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滦南县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南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