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官屯分局执法人员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石各庄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张*建在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石各庄村大集西侧路南道边销售民用无烟1号散煤,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无法提供该批次民用散煤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张芝建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扣押的民用散煤进行随机抽样30kg并封存。委托唐山市丰润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后,执法人员到唐山市丰润区正丰国际停车场散煤集中存放点开具称重单,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民用散煤经抽样后重量为0.32吨,合计0.35吨。2024年8月2日,唐山市丰润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0.35吨。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元整(1008元)。
当事人:雷*卫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太字沟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雷正在销售散煤,经现场检查并询问,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该批次民用散煤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涉嫌无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雷林卫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扣押的散煤进行随机抽样30kg并封存,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到唐山市丰润区正丰国际停车场散煤集中存放点开具称重单,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民用散煤经抽样30kg后重量为0.64吨,合计0.67吨。 8月2日唐山市丰润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挥发分不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无照销售民用散煤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已构成了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本应从重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并没有售出,无非法所得,决定在罚款幅度内取二倍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2、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0.67吨。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元整(1000元)。 ⬇ 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安全、清洁、温暖过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散煤销售管控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散煤销售监管“冬病夏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推进散煤销售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禁止销售民用散煤;实现散煤销售动态“清零”,严厉打击非法散煤销售行为,巩固常态化管控成果。 2.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违法销售行为。 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的散煤产品。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区散煤销售治理工作,积极举报违法销售行为,以实际行动为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贡献。(有奖举报电话:12315、3196851、3196850、3196292、5518116、2521098)
为持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经林西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在全街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林西街道辖区全域。 二、整治内容 1.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 2.辖区全域严禁销售和燃用劣质散煤,取暖季可燃用洁净型煤。 3.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 4.严禁走街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三、整治要求 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我街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街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举报电话:3561405),以实际行动为全区环境治理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县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2.“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3.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4.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三、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县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有奖举报电话:12315),以实际行动为我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区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散煤管控治理工作,会上局领导就辖区散煤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并强调要压实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统筹做好散煤治理工作。同时根据责任区域,紧盯严防散煤复燃,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举全局之力打好蓝天保卫战。2.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局领导带头逐村督导散煤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属地分局持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镇街村户发现的散煤购买渠道追根溯源。后续将针对排查结果,建立重点问题台账,开展“回头看”专项督察,严防问题反弹。3.宣传推广,形成全域禁煤氛围 属地分局联合镇街充分利用村委广播、执法车流动播放散煤管控宣传音频,村干部入户宣传,张贴散煤管控政策通告、悬挂散煤管控条幅标语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燃烧散煤的危害及散煤禁烧的相关政策,鼓励群众使用安全环保的清洁能源,营造政府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散煤是相对于工业(发电、冶金、化工、医药、建材、供热等)用途燃煤而言的,主要是指小锅炉、家庭取暖、餐饮用煤等民用煤,通常是指未经相关部门监管及检测的散装煤,这种煤与专业的煤炭相比,不但使用价值极低,而且燃烧时造成的空气污染程度极大。散煤燃烧是重要污染源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散煤的燃烧效率低、没有烟气净化装置、超低空排放等。
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出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尘、放射性飘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这些物质会直接危害人畜,产生酸雨,加剧温室效应。 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疾病与生理机能障碍,以及眼鼻等粘膜组织受到刺激而患病。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
冬季取暖更要重视安全问题 做到取暖安全环保三不误 来源:网络、路南市场监管信息发布、河北生态环境厅、唐山高新区、玉田市场监管公众号、林西街道环保所、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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