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助力我市新型城镇化及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及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遵循“自愿缴存、协议管理、灵活进出、存贷挂钩”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唐山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自愿原则,与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主动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依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本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协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职工,不得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Ⅰ类账户银行卡,填写《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登记表》,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灵活就业人员在当月缴存日前设立个人账户的,自当月开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协议约定的当月缴存日及以后设立个人账户的,自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确定。缴存基数范围参照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文件执行,下限为河北省规定的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自主选择,且为1%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保持不变,每年7月份可申请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采用委托扣划方式,即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约定的缴存日前将资金存入绑定的银行卡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该银行卡账户按月扣划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自主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申请封存停缴,连续停缴满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账户已封存、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可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启封后次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视为解除缴存协议,按照缴存人自愿退出处理。退出缴存的,3年内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再次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其住房公积金可转移至所在单位个人账户。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账户余额可转入灵活就业个人缴存账户。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办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或异地转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类情形的,按照我市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二)退出缴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账户本息余额;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到异地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购房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连续正常缴存;
(三)个人信用良好;
(四)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存贷挂钩、多缴多贷”原则,贷款额度根据其所购房产价值、贷款期限及还贷能力、公积金缴存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且不高于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最低额度不低于1万元,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以主借款人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冲还贷,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按月抵冲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单位在职职工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贷后管理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须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并取消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四章 缴存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时间满3年的资金部分,每年给予0.5%的缴存补贴,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缴存补贴终止。缴存补贴在办理销户提取时予以兑现。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缴存补贴政策,仅在住建部确定我市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期间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原按照《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唐公积金〔2019〕79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者,按照本办法转续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按新政执行。
《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根据《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实施主体】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三)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四)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下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承办个人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委托办理】 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资金结算等业务;
(二)提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对账等相关服务;
(三)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研发、科技支撑等相关支持;
(四)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当前受托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唐山银行。
第五条【缴存对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主要指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佣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主要指个体劳动为主的职业,如建筑装修、家政服务、零工劳务、自由撰稿人、独立演员歌手、咨询师、培训师等。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络零售、网约车、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配餐、自媒体人等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四)其他人员。主要指与雇佣单位未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关系,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等。
第六条【统一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于直属管理部设置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明细账户,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贷款等情况。原各县(市)区设置的个人自愿缴存集中管理账户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第七条【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下营业网点或线上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申请。一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一)线下办理方式
线下营业网点包括市公积金中心下属分中心、管理部及受托银行营业网点。
1.提交身份证及《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登记表》。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身份信息、缴存信息等。
2.网点工作人员审核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3.签订《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完成个人账户设立、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二)线上办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申请设立个人账户,也可以通过受托银行线上平台申请设立个人账户。
1.线上平台身份认证。
2.在线填写《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登记表》。
3.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协议生成电子版(PDF格式),可自行下载打印。
第八条 【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确定。缴存基数范围参照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文件,下限为河北省规定的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条【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自主选择,且为1%的整数倍。
第十条【月缴存额】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缴存日】缴存日即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日期,可在11日-25日之间自主确定,该日期一经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不再变更。
第十二条【绑定银行卡】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商业银行I类卡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该账户也将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收款银行账户。如绑定的银行卡账户有变动,应在约定的缴存日前办理变更。
当前商业银行卡发卡行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唐山银行。
第十三条【按月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当月缴存日前设立个人账户的,自当月开始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协议约定的当月缴存日及以后设立个人账户的,自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得预缴个人账户设立之后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对个人账户设立前的补缴;当月未缴存的,无法申请补缴。
第十四条【委托扣缴】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委托银行从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年度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于每年7月份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日。
调整申请须于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提出,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日自当月开始执行。缴存基数如低于市公积金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应在规定的调整时间内主动申报调整,未申报调整的,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将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停缴封存】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申请封存停缴,连续停缴满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七条【账户启封】账户已封存、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启封续缴,启封后次月开始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启封后当前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日按照账户封存前最后一个月缴存公积金的情况执行,且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存贷利率】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个税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且缴费基数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唐山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比例及缴费基数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信息变更】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变更情况将作为《缴存使用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终止】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终止缴存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我市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我市的;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转移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我市单位在职缴存人成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
(二)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缴存人的;
(三)异地单位在职缴存人或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将缴存资金转入我市个人账户的;
(四)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移接续至异地公积金中心的。
第二十三条 【转移办理】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间转移手续按照我市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二十四条 【新旧接续】 原按照《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唐公积金〔2019〕79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在《试行办法》实施后仍需继续缴存的,须在《试行办法》实施当月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的有关规定,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及缴存信息,签署《缴存使用协议》,按照《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的规定及《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接续手续时,可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日。原个人自愿缴存者自愿停止缴存的,可申请办理封存停缴。
第二十五条【退出缴存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退出缴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的,为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全部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退出缴存后即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包含单位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种身份缴存的,退出缴存后按照我市在职职工封存销户提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住房消费类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以下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可按我市提取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四)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其他符合规定提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抵冲还贷】灵活就业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抵冲偿还贷款本息,每期冲还金额不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抵充还贷业务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提取】其他非住房消费类(大病、低保、死亡等情形)提取,按照我市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提取渠道】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线下渠道或线上平台申请提取。
第三十条【申请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协议约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需求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组合贷款。
第三十二条【缴存补贴】缴存补贴按积数法计算。缴存补贴金额=自缴存期满3年之日起至销户提取之日止的个人账户累计积数×0.5%/360,其中,个人账户累计积数=个人账户每日资金(存储时间满3年的公积金)余额合计数。
自其他账户转入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转入之日起开始计算缴存期。
第三十三条【补贴终止】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缴存补贴终止。
第三十四条【补贴兑现】缴存补贴在办理销户提取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兑现。
第三十五条【补贴实施】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补贴政策,仅在住建部确定我市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期间执行。补贴政策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台,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规处罚】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唐公积金〔2023〕31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司法执行】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冻结或扣划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