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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是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一边是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并引发社会质疑、损害家校关系。
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将其引导走上健康成长的正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网友表示应该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有网友建议惩戒权也应注重分寸。还有网友则表示,惩戒权会给老师更大的压力。教育惩戒权是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培养学生更加健康的人格,但利用得不好,也会给孩子带来创伤。那么,哪些情形下老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2021年开始执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范围。文件第八条规定,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文件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综上可知,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身体上的惩戒权被限定在正常限度内的罚站(一节课内)、抄写,绝不可对学生进行殴打、辱骂。教师同样不能因为自己心情差、学生成绩差而惩戒学生。成绩上的差生,只有违规违纪了才能被惩罚,而不能仅仅因为考得差。
8月27日,新华社每日电讯刊文《维护教育惩戒权和管教权,消除部分教师“无力感”》,文章中提到: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有保障,教师作为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作用才有保障。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管教权缺乏必要保障,部分老师时常有一种“无力感”。部分老师的“无力感”,源于一些学生对老师缺乏应有的尊敬,导致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纪律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有老师说,相关管理规范初衷是保护学生权益,但在实践中,有时会被部分学生当作与老师博弈的武器。一旦出现问题,社会舆论往往更偏向学生,进一步束缚了老师,增加了纪律管理的难度。在多重复杂环境交织下成长起来的部分学生,学习积极性欠缺、目标感缺失等也让老师们深感忧心。这些学生们很多都来自留守家庭,父母为了生计长期外出务工。尽管背井离乡的父母,为孩子提供了相对丰厚的物质条件,但往往缺乏对孩子的精神陪伴和价值引导。特殊的成长环境,使得个别学生会表现出空虚和迷茫。有的对未来没有明确的理想和信念,缺乏学习动力,可能更关注眼前的快乐,而缺少长远的规划。缺乏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也让一些老师在教学中感到无力和沮丧。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四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重塑教育生态。其次,需要重新审视和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创造性地汲取传统文化中“尊师重教”的价值,将其内化成现代教育体系的一部分。第三,对留守学生,除了物质支持,也要更加重视精神陪伴和引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来源:大象新闻、央视新闻、新华社、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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