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4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90%。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分1980元、1800元、1620元三档,月平均标准为1800元,增长200元,增幅12.5%。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人社部“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可先领取失业保险金再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也可登录“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使用“河北人社”APP进行申领。 一、失业人员进入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系统,选择个人登录 ,注册账户并登录;二、进入页面后点击:个人办事-失业保险-失业金申领-在线办理,登记个人信息并保存;
三、经失业保险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0315-2806132 · 路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6号,0315-7215219 · 路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唐山市路南区和平路25号,0315-2862727 · 古冶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古冶区震兴道与爱民路交叉口,0315-3256832 · 开平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开平区新苑路61号,0315-3366635 · 丰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丰南区青年路102号,0315-8101348 · 丰润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丰润镇新丰路18号,0315-5184322 · 曹妃甸区社会保险中心:曹妃甸区裕华街19号,0315-8727717 · 遵化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遵化市建明西街,0315-8019577 · 迁安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迁安市钢城大街创客广场5号门,0315-7639223 · 滦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滦州市新城胜利西路4号,0315-7129257 · 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0315-6163833 · 迁西县社会保险中心:迁西县桃园街1号,0315-5685102 · 滦南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滦南县倴城中大街6号,0315-4120133 · 乐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乐亭县金融大街53号,0315-4613512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局:唐山市建设北路160号高新区行政审批中心一层,0315-5776371 · 海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与港荣街交叉口管委会院内,0315-2913366 · 芦台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华路37号,022-69388307 · 汉沽管理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汉沽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2-69214400 · 南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保险局:南堡开发区南源路351号,0315-8505715
依据《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8.失业人员死亡的。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依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承包合同(以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身份证及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即可办理。
1.依据冀人社发【2011】94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 2.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可按其月平均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标准,按月补贴给失业人员。
1、什么人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发生跨省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及办理时限 ①发起失业保险转移接续业务流程之前,参保人要在新就业地开通失业保险账户,在原参保地办理基本失业保险参保暂停。 ②参保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向新就业地提出“转移申请”。 ③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接到转移申请后,受理申请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④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下载《信息表》,对相关信息完成审核,并完成受理确认。 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基金核对转移金额,并通过部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部转移系统以办结反馈处理作为整个转移接续业务办结标志。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失业保险关系并将信息保留备份。
来源:河北人社、唐山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