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路南诚之信海鲜超市(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诚之信海鲜超市
经营者:韩**、性别:女 ;政治面貌:群众;字号名称:唐山市路南诚之信海鲜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04月14日;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水产品、果品、蔬菜、肉、蛋零售;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制售*
2024年7月5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监督检查,该店共有两台电子计价秤,其中一台在店内角落里放置,秤上落满灰尘,无使用痕迹,因秤有问题不显示数字早已不再使用,另一台是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摆放在销售区域柜台上,执法人员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500g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计价秤上,现场称重,发现该电子计价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经营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2020年4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是上海一东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东”牌电子计价秤,购买时间是2022年10月份,作为店内销售水产品的贸易结算工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5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在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显示的数值为500g,按“单价1”变成530g、按“单价2”变成550g、按“单价3”变成580g、按“单价4”变成600g。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在销售水产品时的销售台账及相关凭证,因此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属于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超过六个月,其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欺骗消费者特征明显等因素,无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