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工作的通知
唐公积金〔2024〕1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范围
此次基数调整对象: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2024年新开户单位、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本年度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按照2023年唐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唐山2024年度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86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唐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述缴存基数上限、高于下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宜与其社保缴费基数一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按下限2200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如遇调整,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入驻唐山的京津企业已执行北京、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职工,以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限额为准。
(二)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调整与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4年7月开始执行。
各单位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4年7月开始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4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四、办理渠道
(一)柜面办理。各单位需到本单位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网点办理。单位需填报《缴存基数变更清册》,提交本单位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调整人数较多的应同时提供变更清册的Excel电子表。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到任一家分中心、管理部(贷款中心除外)营业网点办理。
(二)网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s://tsgjj.com)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唐山公积金”自助办理。
五、有关事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唐财综〔2023〕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调整前,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应至2024年6月。单位应于缴纳2024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三)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登记的缴存信息,以及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以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各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工资总额规定计算,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申报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五)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表格可通过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服务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六)各单位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联系。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做好此次缴存基数调整的政策解释和指导工作。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