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 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情况下,确定管辖法院后直接起诉。 三、特殊情况下,确定管辖法院后,分析个案情况是否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当先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夫或妻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之日即婚姻关系消灭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法典总则》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