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系性工作者,一天,刘某来光顾孙某生意,两人约定好数额后发生性关系。临走刘某留下一个信封,说是劳务费,然后离开。孙某穿好衣服起床,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遂报案称被强奸。警方调取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分析,刘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罪名?如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解析:一、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系双方合意,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二、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刘某的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因果进程,刘某有诈骗行为。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是公私财务,因此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三、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使用的冥币不是伪造的货币,未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因此,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四、双方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孙某与刘某的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刘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孙某、刘某二人进行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