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金某某(女)、死者徐某3(男)二人系情侣关系。金某某考上公务员后,徐某3不同意其参加公务员体检,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徐某3发表“你要是去体检,我就从楼上跳下去”等话语,金某某未作言语和行动上的阻拦,徐某3随即走向阳台。金某某发觉不对劲后马上前往阳台,发现徐某3的手已挂在阳台栏杆底座上、双脚悬空。于是金某某马上到隔壁房间喊来同事帮忙。当金某某和同事赶回来时,徐某3已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3家属称是由于金某某的欺骗、冷漠、放任、不及时施救才最终导致徐某3坠楼死亡的悲剧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某承担50%赔偿责任,共计416203元。法院认为,徐某3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按10%的责任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242.7元。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徐某2系死者徐某3的父母,徐某3无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被告金某某与徐某3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3年4月始开始恋爱。相处过程中,徐某3曾有过威胁跳楼的言行。2014年4月4日晚9时,徐某3与被告金某某在被告工作的东阳市****有限公司宿舍5楼503房间内聊天,因被告报考公务员需参加体检等事发生争吵。徐某3不同意被告参加公务员体检,两人意见不合争吵不休。在争吵过程中,徐某3表明“你不要去体检,你去体检我就和你分手”、“你要是去体检,我就从楼上跳下去”等话语,被告未作言语和行动上的阻拦,徐某3随即走向阳台。被告发觉不对劲,马上前往阳台,便发现徐某3的手已挂在阳台栏杆底座上、双脚悬空,又马上到隔壁505房间喊来同事吴某某帮忙。当被告和吴某某再赶回阳台时,徐某3已坠落。吴某某、曾某某等人迅速报警,但徐某3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徐某3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理智处理感情问题。徐某3此次坠楼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其心理脆弱,不能正确处理男女感情问题并选择轻生引起,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金某某与徐某3发生口角,在其言语表示“你去体检,我就从楼上跳下去”后走向阳台的过程中,被告没有言语或行动上的阻拦,是徐某3当即选择跳楼的诱因。徐某3当时的情绪极为激动,被告作为徐某3相处一年余的女友,对徐某3的性格脾气应有所了解,且徐某3在平时也曾有类似自杀言论,当徐某3称其要跳楼时,该极端行为并非绝无可能,被告作为感情纠纷的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而被告忽视了徐某3极其激动的情绪,不予理睬也未加劝阻,使其原本不稳定的情绪更为激动,最终实施了不理智的自杀行为。被告金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对徐某3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金某某对徐某3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540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某某按10%的责任应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计78242.7元。另,结合本案实际,徐某3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被告在此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1、徐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242.7元。二、驳回原告徐某1、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258.2元,由原告徐某1、徐某2负担2323.8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事发后当晚,金某某在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对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到:“我们两个人的关系一直很好的,我们打算要结婚了”、“他平时性格脾气很激动的,以前他也说过要从楼上跳下去,当时他冲到阳台的时候,被我拦下来了。今天晚上,我以为他只说说吓唬我的,我不知道他会真的跳到外面的”。在之后2014年6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又陈述到:“我们平常聊天的时候,已经说起以后生男孩、生女孩,如何教育小孩等等事情”。根据上述内容,足以认定双方感情较好,金某某对徐某3的性格脾气也是相对熟悉的,且之前也存在双方因其他事情意见不合徐某3要跳楼的情况。在本案事发之前,双方又因金某某是否去参加公务员体检之事意见不一而产生争执,徐某3亦对金某某明确表示“你不要去做体检。你要是去体检,我就从楼上跳下去”,说完之后又立即走向阳台,在此情况之下,金某某对此未引起重视,未对徐某3进行劝解、阻止,反而躺在床上未予理睬,应当认定金某某在徐某3坠楼死亡的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徐某3系成年人,也接受过高等教育,其在因事与女友意见不一时,应正确面对、冷静处理,而不应采取跳楼的极端方式解决,故其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金某某存在一定过错,并判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以及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徐某1、徐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徐某1、徐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